(100.06.26)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決議通過
(100.09.18)第十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以促進海峽兩岸牙醫學機構或團體之聯繫合作,加強兩岸牙醫學交涉,提升海峽兩岸口腔醫療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邀請大陸牙醫學專家來台訪問。
二、邀請大陸牙醫學團體來台訪問。
三、組團參加各項大陸牙科學術會議。
四、調查研究大陸牙醫市場未來投資發展之可行性。
五、協助處理台灣牙醫師大陸之緊急事件。
六、促進兩岸牙科醫學出版物之交流,並協助確保台灣出版物之著作權。
第 四 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顧問若干人,執行長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顧問、執行長、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二、本委員會依功能設有學術組、財務組、秘書組、公關組及會員服務組等五小組。各小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義務職。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 八 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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