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
福利基金申請時限
一、 依據102年5月5日(星期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辦理,以102年5月5日作為福利基金解散基準日,終止福利基金之運作,故相關給付(子女教育、災變、退休)停止,敬請 諒查!
二、 依據「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施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上福利給付事項,若於102年5月5日通過前發生者,由會員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於六個月內(但死亡及殘廢給付申請時效不受此限)檢齊有關文件,交由各縣市會員公會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給付,逾期不再受理。
申請給付時,若符合補繳之規定者,應先補繳所欠繳之基金後始准辦理給付手續。
三、 本會與團險公司之保單G000014588公會件,於本年度團險到期日102年6月1日零時止(此期間之事故案件仍可申請理賠),終止契約不再續保,G000014588-1及G000014588-3自繳件則依會員個人加保之日起一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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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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