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制度委員會
★牙醫全聯會關心您〜 各縣市政府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並減少職業災害發生,針對各種行業別之事業單位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訪視作業」,請務必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避免受罰。
★牙醫全聯會關心您〜
各縣市政府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並減少職業災害發生,針對各種行業別之事業單位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訪視作業」,請務必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避免受罰。
★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多久實施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3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上述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從事特殊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雇主需為該等作業勞工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檢查頻率每年1次。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下: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黃磷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員工得否拒絕接受健康檢查?雇主可以規避勞工健康檢查?
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勞工將處3,000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20條、第46條);雇主不使勞工健康檢查或友付費用罰3萬至15萬元(職安法第45條)
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雇主應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保存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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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
108/06/13
法令制度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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