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戒菸服務】轉知國健署戒菸服務證書效期相關公告
一. 因受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有關109年及110年戒菸服務資格證明書效期屆滿須更新者,將自動展延證書效期1年,請各醫事人員於戒菸服務資格證明書自動展延之一年期間,完成繼續教育課程並辦理證書更新相關事宜。(國健教字第10907003162號函)
二. 為利統整並建立戒菸服務合約醫事機構於年度一次檢視所轄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資格證明書之常規,有關醫事人員戒和菸服務資格證明書之效期,以上課或實習報告評核通過日期為戒菸服務資格證明書起日,迄日統一為起日加6年之12月31日。(國健教字第1090700421號函)
三. 承上,有關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證明書效期界定如下:
(一) 國應疫情展廷109年及110年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證書效期部分:現有證書效期分別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及111年12月31日,其後延續之6年效期則分別自111年1月1日及112年1月1日起算。
(二) 其他將於111年至114年到期之戒菸服務證明書:統一將效期迄日統一調整為當年度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