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牙醫診所藥品處方箋改採學名申報之健保藥品處方集」
- 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26日健保審字第1130673239號函。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 承上,現行門診交付處方箋可於「備註」欄加註藥品替代資訊,檢送「牙醫常用之藥物學名及商品名對照表(詳附件)」,方便民眾就醫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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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8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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