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戒菸服務】國民健康署強化民眾菸害防制識能(電子煙及加熱菸等類菸品)
- 依據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B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請 貴單位轉知轄下相關單位協助於地方轄區內張貼海報(如附件二、三),並於跑馬燈露出「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加強宣導,呼籲民眾勿觸法。
- 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另於Yahoo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提供多元菸害相關素材,供民眾查詢運用。
政府單位專案計畫
一般性
114/09/28
口腔衛生委員會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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