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實預算制度,健全財務效能與強化內部控制。
- 請各委員會共體時艱,將工作計劃依其重要性、階段性調整,使資源做最適當之分配,以達會務之順暢。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97.09.21) 第十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0.09.18)第十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9.09.13)第十四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務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負責主管財務為業務。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編定本會之財務目錄並負責保管本會之財產。 二、編制歲入歲出預算書。 三、管理本會各項款項、會費收繳及執行會計審查職務。 四、嚴格審查收支,按期送請監事會監察核對。 五、定期於理事會報告帳目及財務執行狀況。 六、年度報表刊登於會員代表大會手冊。 七、保管基金。 八、保管贊助款。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數人,委員若干人,顧問數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顧問由主任委員聘請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義務職。 除全聯會指派之會議視為公假外,委員連續三次或累積五次未出席者,改為列席人員。上述之列席人員因連續三次出席者,得復列為出席人員。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牙醫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所屬牙醫師公會受停權處分者。 委員有自動辭職或解任時,主任委員得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 九 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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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財務委員會名單
編號 | 姓名 | 職稱 | 所屬公會 |
1 | 宋政隆 | 主任委員 | 彰化縣公會 |
李俊德 | 顧問 | 苗栗縣公會 | |
李明憲 | 顧問 | 台北市公會 | |
2 | 王幸宜 | 副主任委員 | 台北市公會 |
3 | 杜世偉 | 副主任委員 | 高雄市公會 |
4 | 周彥儒 | 副主任委員 | 台北市公會 |
5 | 林志聰 | 副主任委員 | 台北市公會 |
6 | 葉忠武 | 副主任委員 | 桃園市公會 |
7 | 賴重志 | 副主任委員 | 嘉義市公會 |
8 | 顏國濱 | 副主任委員 | 新北市公會 |
9 | 沈紋瑩 | 委員 | 彰化縣公會 |
10 | 周昭祺 | 委員 | 桃園市公會 |
11 | 林書儁 | 委員 | 基隆市公會 |
12 | 莊文傑 | 委員 | 彰化縣公會 |
13 | 陳家泓 | 委員 | 彰化縣公會 |
14 | 王信智 | 委員 | 屏東縣公會 |
15 | 楊紹宏 | 委員 | 新竹市公會 |
16 | 劉三奇 | 委員 | 新北市公會 |
17 | 鄭文明 | 委員 | 台北市公會 |
18 | 謝宇峯 | 委員 | 大臺中公會 |
19 | 黃熙穆 | 委員 | 大臺中公會 |
1.委員會會議及預算審查小組會議
2.財務帳務處理
(1)編製每月收入、轉帳、支出傳票
(2)每月請款傳票製單、加班費、薪資及出納零用金計算,不定期盤點及查核
(3)立沖帳資料檢核及沖銷調整
(4)依請款之財產及通過報廢之財產更新財產目錄
(5)每月各基金收支決算表、科目餘額表、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比較表、財產目錄、銀行調節表,年度現金出納表等
(6)公告各委員會明細分類帳
(7)定期儲蓄存款之相關事宜(更換定存期存單、存款轉定存…等)
(8)退撫基金之提撥
(9)出納業務-零用金管理、銀行往來對帳
(10)落實預算制度,審查各委員會年度預算經費
3.稅務處理
(1)確認每月請款所得扣繳-各承辦人確實建立資料
(2)代扣稅款上繳國稅局
(3)公會每年度結算申報
(4)營業稅務
(5)二代健保代扣補充保費、雇主補充保費及申報
4.人事及勞、健保
(1)人事勞、健保加退保、調薪事項、勞退提撥
(2)會務人員理事會人事案題核報內政部
5.大會財務
(1)會員代表大會決預算表整理暨相關財務報表
(2)年度預算經費編列
6.牙醫稅負改革因應小組
配合政府推行稅制改革制定相關政策
7.其他交辦事項
(1)理監事會請辦事項
(2)其他委員會彙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