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組織章程
( 88.12.19) 第7屆第3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 94.09.25) 第9屆第2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 95.09.16) 第9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0.12.18) 第11屆第3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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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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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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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教育學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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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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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以從事牙醫學研究,實行牙醫師再進修,負責牙醫政策之研考,推展全民口腔保健工作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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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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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牙醫學專業之調查、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內外牙科醫療制度,牙醫學教育及牙科醫療行政等學術性比較研究。
三、關於如何協助政府積極辦理全民保險就先進國家有關牙科健康醫療保險,其政策、制度、內容、辦法等經驗之研究。
四、關於現代牙醫學之介紹、研究及編譯。
五、收集國內有關牙醫學之學術論文存檔。
六、籌劃成立牙醫學圖書館及學術文獻諮詢供應中心。
七、與國內外各友會學術單位保持密切連繫與合作。
八、舉辦學術研討會。
九、推行全民口腔保健工作。
十、研究如何全面實施牙醫師在職進修。
十一、研究「開業指南」提供牙醫師參考。
十二、研擬「牙醫師資格鑑定法」協辦國家考試。
十三、輔導牙醫學系畢業生參加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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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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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若干人,副主委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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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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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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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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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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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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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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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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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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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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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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