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簡介
委員會宗旨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爭議之調查及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及一般民眾委託之責任鑑定事項。
二、關於發佈處理醫療爭議新聞事項。
三、協助調解醫療爭議事件。
四、參與衛生主管機關醫事評鑑工作(醫療制度之改進、醫療技術及器材之審議、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牙科人體試驗之審議)。
五、醫療廢棄物感染相關事宜制定與研擬。
六、過度醫療相關問題之研討與評鑑。
七、醫學倫理 之促進。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委員會組織章程
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88.09.12) 第七屆第一次醫事評鑑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8.12.19) 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2.01.05) 第八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六、第十條條文
(95.09.16) 第九屆第六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5.12.17) 第九屆第七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7.09.21) 第十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0.09.18)第十一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審議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應司法當局之牙醫學諮詢提供專門公正之意見評鑑醫療爭議為宗旨。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爭議之調查及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及一般民眾委託之責任鑑定事項。
二、關於發佈處理醫療爭議新聞事項。
三、協助調解醫療爭議事件。
四、參與衛生主管機關醫事評鑑工作(醫療制度之改進、醫療技術及器材之審議、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牙科人體試驗之審議)。
五、醫療廢棄物感染相關事宜制定與研擬。
六、過度醫療相關問題之研討與評鑑。
七、醫學倫理之促進。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置三個分會:
1. 北區分會:包括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及花蓮縣、金門、馬祖。
2. 中區分會:包括台中市、台中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3. 南區分會:包括台南市、台南縣、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高雄縣、澎湖縣、澎湖市、屏東市、台東縣。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設置副主委任委員數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各分會得視需要另聘委員若干人。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
者,應予自動解任。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牙醫師與病患或其家屬發生醫療爭議時得申請本會鑑定之。
第十條 本會接受醫療糾紛鑑定時,主任委員得指定副主任委員召集委員三至五人處理之,必要時得酌請顧問專家參與鑑定工作,鑑定結果知會主委。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接受醫療爭議鑑定時,應將發生原因及責任作成鑑定報告書。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與醫療爭議雙方當事人有親屬或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十四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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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組織架構
周安平 | 主任委員 |
顏志忠 | 副主委/委員 |
官俊彥 | 副主委/委員 |
沈瑞文 | 副主委/委員 |
温世政 | 副主委/委員 |
馮國峰 | 副主委/委員 |
葉忠武 | 副主委/委員 |
黃國光 | 副主委/委員 |
鄒國華 | 委員/執行長 |
許恒瑞 | 委員 |
張永豪 | 委員 |
朱裕華 | 委員 |
劉典章 | 委員 |
許智凱 | 委員 |
楊沛青 | 委員 |
陳立杰 | 委員 |
邱宏正 | 委員 |
莊世豪 | 委員 |
許明翰 | 委員 |
林宣利 | 委員 |
侯松村 | 委員 |
吳崇瑋 | 委員 |
林益弘 | 委員 |
黃左琪 | 委員 |
鄭文明 | 委員 |
黃天昭 | 顧問 |
黃亦昇 | 顧問 |
劉俊言 | 顧問 |
廖敏熒 | 顧問 |
黃建文 | 顧問 |
陳義聰 | 顧問 |
張文炳 | 顧問 |
黃立忠 | 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