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長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7.其他依職責應監查事項。
本會章程—有關監事會職權等條文
第 十七 條 本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監事五人
第 二十 條 由全體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常務監事五人。
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不限於本會會員公會選派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1.喪失所屬會員公會之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2.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3.其所屬之公會欠繳常年會費滿一年者。
4.連續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滿二個會次者。
前項第三款經罷免之理事監事不得再當選為下屆之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 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 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監事會職責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長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7.其他依職責應監查事項。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並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 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 人之職責,另行改選。
第 四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請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不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視同解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NO. | 姓名 | 職稱 |
1 | 黃立賢 | 監事會召集人 |
2 | 高君華 | 常務監事 |
3 | 陳日生 | 常務監事 |
4 | 陳世岳 | 常務監事 |
5 | 陳建富 | 常務監事 |
6 | 陳信利 | 監事會執行長 |
7 | 吳尚書 | 監事會副執行長 |
8 | 張焱焯 | 監事 |
9 | 黃熙穆 | 監事 |
10 | 印憶恒 | 監事 |
11 | 杜瑞煙 | 監事 |
12 | 凃福利 | 監事 |
13 | 張宏助 | 監事 |
14 | 莊維凱 | 監事 |
15 | 蔣振榮 | 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