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長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7.其他依職責應監查事項。
本會章程—有關監事會職權等條文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四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十五人,候補監事五人,各會員公會至少應有一名理事席次,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就全體候選人選舉之,選票之印製由理事會提參考名單方式辦理之,其選舉作業辦法及理監事應選出之分配名額另訂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五人,由監事於監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不限於本會會員公會選派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前項第三款經罷免之理事監事不得再當選為下屆之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監事會職責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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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類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會員公會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2.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3.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並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職責,另行改選。 第 四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請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因緊急或有召開困難時,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不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視同解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五條 會員公會如不按照章程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繳納會費者均視為欠繳會費,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2.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其會員醫師、所派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利,會員公會經理事會通過停權後,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非本會會員代表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者,視同其所屬縣市公會指派之會員代表,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經理事會停權之會員公會者,完成清償歷年所積欠的常年會費(積欠利息部份不予追究)後,並提請理事會通過復權,但對於已解職之理監事當屆不再復權。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議,造具審核意見後,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姓名 | 職稱 | |
李文勝 | 監事會召集人 | |
蔡松柏 | 常務監事 | |
林順華 | 常務監事 | |
黃怡仁 | 常務監事 | |
劉賢哲 | 常務監事 | |
王俊凱 | 監事 | |
王俊勝 | 監事 | |
石公燦 | 監事 | |
印憶恒 | 監事 | |
沈冠傑 | 監事 | |
林昱任 | 監事 | |
陳亮光 | 監事 | |
陳雅光 | 監事 | |
楊明哲 | 監事 | |
楊奕先 | 監事 |
第15屆監事 依職務及姓名筆畫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