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簡介
委員會宗旨
本委員會以維護醫學倫理制度,發展醫學倫理,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提昇醫療品質為宗旨。
委員會組織章程
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99.09.26) 第十屆第十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99.12.19) 第十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100.03.20) 第十屆第十二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100.06.05) 第十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100.09.18) 第十一屆第二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醫學倫理委員會。」簡稱為醫學倫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維護醫學倫理制度,發展醫學倫理,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提昇醫療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牙醫師倫理規範之研修與檢討。
2. 推廣醫學倫理。
3. 醫學及職業倫理之促進。
4. 牙醫師醫德評議、卓著事蹟之薦舉。
5. 有關醫學倫理爭議事件之蒐集及研究。
6. 有關醫學倫理爭議事件輔導及處置。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如下:
本委員會設主委一人,由理事長擔任之,副主委若干名、執行長1名。 委員設20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
前項副主委、執行長經由主任委員推選之委員,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一項第二款委員之名額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增加或減少。
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名。
第六條 本會委員得視業務所需設立工作(小)組。
第七條 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名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除全聯會指派之會議視為公假,委員連續三次或五次未出席者,改為列席人員。上述之列席人員因連續三次出席者,得復聘為委員。
委員會召開時得視案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委員、委員會或其他專家、學者團體或機關,列席參與討論。 第一項委員會開會方式,以視訊或書面辦理時,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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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組織架構
職位 |
姓名 |
主任委員 |
江錫仁 |
執行長 |
吳永隆 |
委員 |
蔡志明 |
委員 |
温斯勇 |
委員 |
張香茂 |
委員 |
簡志成 |
委員 |
藍鴻文 |
委員 |
徐治民 |
委員 |
周公亮 |
委員 |
蘇祐暉 |
委員 |
李春生 |
委員 |
余守正 |
委員 |
李泰憲 |
委員 |
蘇進敏 |
委員 |
張世諴 |
委員 |
陳建忠 |
委員 |
陳建璋 |
委員 |
蘇文藝 |
委員 |
莊世豪 |
委員 |
楊家華 |
委員 |
吳志浩 |
委員 |
陳清家 |
委員 |
歐再富 |
委員 |
盧懷浯 |
職務職-依各公會理事長更換時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