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歷史考據及文物貯存委員會
委員會簡介
委員會宗旨
本委員會以從事收集牙醫歷史文物為宗旨
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
本組織章程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第廿六條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牙醫歷史考據及文物貯存委員會。」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以從事收集牙醫歷史文物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收集牙醫文物,專訪牙醫耆老。 二、籌劃成立牙醫歷史館所,置放貯存之文物及文獻。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得設顧問若干人、副主委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經理事會追認後生效。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同,均為義務職。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應予自動解任。 |
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工作小組。 |
第 八 條 |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召開委員會之會議及處理一切必要之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及會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 九 條 |
本委員會經費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擔。承辦業務工作人員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人員兼辦之。 |
第 十 條 |
本組織章程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委員名單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公會 |
1 |
主委 |
吳志浩 |
花蓮縣 |
|
顧問 |
許堂錫 |
台東縣 |
|
顧問 |
吳慶昇 |
台東縣 |
2 |
副主委 |
陳建富 |
高雄市 |
3 |
副主委 |
莊世昌 |
基隆市 |
4 |
委員 |
史忠泉 |
大台中 |
5 |
委員 |
李明遠 |
台北市 |
6 |
委員 |
李晃銘 |
高雄市 |
7 |
委員 |
李曉蕙 |
台北市 |
8 |
委員 |
邱宏正 |
台東縣 |
9 |
委員 |
施瑞源 |
彰化縣 |
10 |
委員 |
陳銘助 |
新北市 |
11 |
委員 |
蔡慧玲 |
台中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