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財政部(20180131)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
 新聞稿
財政部訂定發布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費用標準及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發布日期:107-01-31
  • 類  別:新聞稿
  • 詳細內容:
      財政部今日(31)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6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部分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該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可能導致人事費用增加,為合理反應週休二日制度對人事費用及所得之影響,財政部參考勞動部意見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平均員工聘僱人數、平均薪資數等資料,評估人事成本變動情形,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上開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規定其106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費用率得以規定之費用率加1%(即純益率減1%)。至已依法設帳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因其所得額係以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實際所得額計算,其人事費用增加情形可核實申報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落實勞動基準法照顧勞工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及維護租稅公平,凡適用上開費用率加1%者,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提醒,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如因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增加人事費用,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計算所得申報,惟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本次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另增訂律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之費用率為收入之50%及西醫師自費疫苗注射收入之費用率為收入之78%。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 02-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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