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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發布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份條文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2、7、13、14、18、22、23條條文;刪除第12條條文;除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規定,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20點,而「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