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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114年1月1日起全面將門、住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轉版為2023年版ICD-10-CM/PCS。
主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114年1月1日起全面將門、住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轉版為2023年版ICD-10-CM/PCS。
公告事項:
一、旨揭轉版文件參閱網址https://www.nhi.gov.tw/ch/mp-1.html(首頁>健保資料站>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2023年版ICD-10-CM/PCS)。
二、配合旨揭事由,跨年度醫療費用診斷及處置碼之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門診案件以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就醫日期」為區分依據,如為113年12月31日(含)前,申報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2023年版ICD-10-CM/PC。
(二)住院案件以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申報期間-迄」為區分依據,如為113年12月31日(含)前,申報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2023年版ICD-10-CM/PC。
三、另為利院所及早準備及測試,健保署已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建置「模擬2023年版醫療費用預檢系統」,重申上傳測試資料時間之判定原則如下:
(一)門診、交付機構:上傳費用年月為113年1月且「就醫日期」為113年1月1日(含)後。
(二)住診:上傳費用年月為113年1月且「申報期間-迄」為113年1月1日(含)後。
(三)健保署113年10月24日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任一預檢,其檢核結果顯示成功且114年1月1日(含)仍在約之院所,特約類別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者,獎勵11,000點;特約類別為基層醫療單位及其他醫事服務機構,獎勵3,000點。
最新消息
一般性
113/12/11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
186
https://www.nhi.gov.tw/ch/np-30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