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衛生
【牙醫戒菸服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鼓勵醫事人員參與戒菸服務相關事宜
- 依據112年5月16日,國健教字第1120760477號函辦理,公文如附件一。
- 國民健康署自111年11月1日起實施戒菸服務人員新制課綱,醫師訓練時數、繼續教育時數及取得戒菸服務資格內容皆已簡化。
- 醫師曾修習舊制課程者,國民健康署提供資格轉銜措施至112年10月31日止,請詳閱附件一說明。
- 國民健康署公告112年1月1日起適用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如附件二;其中已增調部分項目補助基準,敬請詳閱。
政府單位專案計畫
一般性
112/05/17
口腔衛生委員會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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